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

債權人
張立維
債務人
黃明聰即千易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強制執行法第119 條第1 項、第12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前因與案外人葉宇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向本院聲請扣押葉宇偉於債務人黃明聰即千易企業社處之薪資債權,並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 日、8 月31日對債務人核發扣押及移轉葉宇偉之薪資債權命令,嗣債務人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經本院轉知債權人並命限期起訴,然債權人未依限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本院遂依法於101 年12月6 日撤銷前開執行命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司執字第90652 號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則本件移轉薪資命令既已經撤銷,該薪資債權尚未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以經撤銷無效之移轉命令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