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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6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662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義豐
債務人
懿凱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朱慧倪
債務人
債務人
楊順發
債務人
李志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懿凱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朱慧倪、楊順發、李志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朱慧倪、楊順發、李志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懿凱空調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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