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
- 債權人
- 張立維
- 債務人
- 呂許招治即勝源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許招治即勝源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呂許招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勝源工程行之之商業登記資料,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如為合夥,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