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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 原告
    張立維
  • 被告
    呂許招治即勝源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債 權 人 張立維 債 務 人 呂許招治即勝源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許招治即勝源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呂許招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勝源工程行之之商業登記資料,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如為合夥,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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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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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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