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166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166號
- 債 權 人
- 幸福新生活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吳克己
- 人
- 債 務 人
- 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永雄
一、債務人應向:⑴債權人幸福新生活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債權人吳克己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