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 債權人
- 陳怡樺
- 債權人
- 陳賴美珠
- 債務人
- 永昌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欣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昌生活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各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係各別獨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債務人永昌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