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 債權人
- 陳怡樺
- 債權人
- 陳賴美珠
- 債務人
- 永昌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欣達
一、
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怡樺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賴美珠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怡樺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⑷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賴美珠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