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641號債 權 人 胡義政即鑫力行工程行 債 務 人 福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宗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