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3 日
- 原告賴宗賢、賴宗賢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011號聲 請 人 賴宗賢 上聲請人賴宗賢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係受發票人委任辦理公示催告,請補發票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向本院具狀更改原聲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二、承上,除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外,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一併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即亞柏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韓瑞材)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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