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65號
- 聲請人
- 法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智
上聲請人法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票據號碼「AE0000000 」,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票據號碼「0000000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