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92號聲 請 人 福將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彩燕 上聲請人福將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