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4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49號

聲請人
京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華鳳

上聲請人京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毛世明」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毛世明」)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系爭票據( 票據號碼BA0000000),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支票金額「155,800 」,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185,800」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