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49號
- 聲請人
- 京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華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第2 項、第55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核,聲請人據以聲請公示催告之系爭支票,因聲請人未補正票據權利人之釋明及相關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7 月29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即難認聲請人已釋明系爭支票之事實,依前揭規定,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