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04號
- 聲請人
- 常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聰明
上聲請人常譽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一致( 即票據權利人常譽企業有限公司) 並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倘受款人已轉讓系爭票據予通知人王秀秀,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同一並檢附背書轉讓之書面證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