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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5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53號

聲請人
祐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中

上聲請人祐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原遺失支票上所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

二、系爭支票發票人姓名登載為「候素娥」,請確認姓氏為「候」或「侯」,若登載有誤請具狀到院釋明之。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一併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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