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81號聲 請 人 吳錦秀即亨晟企業行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 │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681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瑞利企業股份│吳錦秀即 │ │ │ │ │ │ │ │ │ │亨晟企業行│土地銀行鳳│000000000000│88,174元 │102年8月2日 │BA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山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