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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2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21號

聲請人
威宏商行
法定代理人
郭寶樟

上聲請人威宏商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奕勝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奕勝公司」之全稱)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如發票人係於受款人尚未持有前即遺失,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威宏商行」並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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