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
    威宏商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21號聲 請 人 威宏商行 法定代理人 郭寶樟 上聲請人威宏商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奕勝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奕勝公司」之全稱)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如發票人係於受款人尚未持有前即遺失,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威宏商行」並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