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75號
- 聲請人
- 李世學
上聲請人李世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建瑋棉織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向本院具狀更改原聲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未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發票人( 即「嵩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嶔洀」),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 即「嵩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嶔洀」) ,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