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3 日
- 原告李世學、李世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75號聲 請 人 李世學 上聲請人李世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建瑋棉織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 之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向本院具狀更改原聲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未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發票人( 即「嵩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嶔洀」)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 即「嵩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嶔洀」) ,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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