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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7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75號

聲請人
李世學

上聲請人李世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建瑋棉織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向本院具狀更改原聲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未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發票人( 即「嵩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嶔洀」),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 即「嵩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嶔洀」) ,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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