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2號聲 請 人 曾麗雲即上承工程行 上聲請人曾麗雲即上承工程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台端所檢附之止付通知書並未蓋有付款銀行印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