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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2號

聲請人
曾麗雲即上承工程行

上聲請人曾麗雲即上承工程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台端所檢附之止付通知書並未蓋有付款銀行印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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