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45號聲 請 人 石葉籃琪 上聲請人石葉籃琪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奇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二、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2 年9 月9 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2 年10月31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