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45號
- 聲請人
- 石葉籃琪
上聲請人石葉籃琪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奇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2 年9 月9 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2 年10月31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