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8號
- 聲請人
- 六角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家偉
上聲請人六角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狀所載之發票人「合益傳播有限公司」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人「六角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一併檢附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