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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聲請人
六角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偉

上聲請人六角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狀所載之發票人「合益傳播有限公司」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人「六角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一併檢附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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