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98號
- 聲請人
- 金瑛發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松林
上聲請人金瑛發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具狀人應補列聲請人大小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98號
上聲請人金瑛發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具狀人應補列聲請人大小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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