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王淑靚即王韻淑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窧峸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條第㈠項第1款,於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時,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者,方能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可認可其更生方案。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消債 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 在卷可參。又聲請人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於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擔任護理師,債務人102年1至9月每月平 均薪資收入為42,891元(已加計102年2月領取之年終獎金平均),每月必要支出為26,038元〔必要生活費用以102年度 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租支出比例後以8,990元為標準 ;父母之及子女之扶養費以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85,000元,除以12個月,每人7,083元計算,為24,615元(8,990 元+房租5,000元+2子扶養費與前配偶平均分擔為7,083元+與3妹共同分擔父母扶養費3,542元),聲請人又陳報罹患疾病每月需額外支出醫療費用1,000元、工作所需之教育課程學 費,平均每月尚須支出423元(經查截至102年7月尚欠84.6 積分、每一積分30元,如於103年6月前換證,則如更生清償方案以103年1月為第一期者,平均每月尚須支出423元), 有診斷證明、醫療收據、衛生福利部及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等可佐證確有該支出之必要,故總額為 26,038元〕。再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5,426元,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 金額為1,110,672元,清償成數為23.36%(計算式為: 1,110,672元÷4,754,506元=23.36%,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 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5日前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聲請人已離婚但仍須負擔兩名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扶養費,每月平均收入為薪資所得42,891元,債務人名下僅有杭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0元,而其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26,038元尚屬合理,是依上開之清償標準:每月平均收入42,891元,還款6年間 之可處分所得共3,088,152元,加計前開清算價值後,共 3,088,212元,扣除6年間必要生活費用1,874,736元(26, 038元×72個月)後,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需超過1,213,476元 中之10分之9即1,092,129元,即每月需清償15,168元,本院即可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故聲請人提出每月清償15,462元,共72期之更生方案,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 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意見略以:聲請人是否另有國泰人壽醫療險、三商美邦人壽保險之保單解約金、對父母之扶養是否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更生方案還款成數過低,其還款金額應再提高等云云。惟查:本院已依職權函詢上開兩間保險公司,均回覆無保險解約金,聲請人已提出扶養義務人共四位並依比例計算之;而其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雖僅有23.36%,然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還款能力,其已盡最大努 力,是以本院認其所提更生清償條件尚屬允當。至於債權人其他意見,或空言臆測,或與更生方案認可無關,本院不再一一贅述。末查,債務人無其他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每期清償15,426 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1,110,672元,清償成數為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3.36%(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給付方式: 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於每月15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 │ │ │(新台幣/ │(依債權表│(新台幣/ │(新台幣/ │ │ │元) │記載) │元) │元)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466,646 │9.81% │1,514 │109,008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11,662 │10.76% │1,660 │119,520 │ ├────────┼─────┼─────┼─────┼─────┤ │大眾商業銀行 │93,989 │1.98% │305 │21,960 │ ├────────┼─────┼─────┼─────┼─────┤ │台中商業銀行 │830,188 │17.46% │2,694 │193,968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40,674 │19.78% │3,051 │219,672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97,081 │10.45% │1,613 │116,136 │ ├────────┼─────┼─────┼─────┼─────┤ │第一商業銀行 │314,972 │6.62% │1,022 │73,584 │ ├────────┼─────┼─────┼─────┼─────┤ │甲○(台灣)商業│244,023 │5.13% │792 │57,024 │ │銀行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00,391 │12.63% │1,948 │140,256 │ ├────────┼─────┼─────┼─────┼─────┤ │新光行銷 │254,880 │5.36% │827 │59,54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加 總 │4,754,506 │100% │15,426 │1,110,672 │ ├────────┼─────┴─────┴─────┴─────┤ │ 清 償 成 數 │ 23.36 % │ │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