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蕭文敏
- 即債務人
-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英花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培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共有富元精密度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富邦人壽保單及其父親為負責人之泳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500股,其中富元精密度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委託台銀變價,扣除相關手續費後淨得款新台幣(下同)307,721元;另富邦人壽保單由本院終止契約,得解約金17,918元;而泳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為未上市未上櫃公司,無法透過公開交易市場買賣,需委由鑑價公司鑑價後由管理人變價,經本院將上開情事通知所有債權人後,因有債權人堅持須將上開股份變價分配,本院酌量本件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可支付鑑價費、管理人費等之情況下遂進行變價,惟上開股份經三次拍賣後仍未賣出,若再行拍賣底價已不足支付變價費用,故停止拍賣,徒增16,000元之鑑價費用與4,000元之管理人報酬。綜上,本件清算財團共得325,639元,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