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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素英
代理人
施吉安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一輛機車與四紙保單,惟其中機車係屬日常生活代步工具爰不予處分,四紙保單中三紙為意外險無解約金亦不予處分。次查本件聲請人就另紙有解約金之保單,業已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金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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