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周弘忠 代 理 人 蔡淑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 消債清字第81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1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茂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股、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股及存款3,204元,以上有債務人陳報狀、債務人102年10月4日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因上開股票預估變價價值尚不足以支付委託變價手續費,不予變價,又考量債務人離職後無收入,存款應為其維持生活所必須,亦不命解繳分配,並經本院函詢債權人就終止清算表示意見,債權人皆表示同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2司執消債清司 顯字第81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為憑。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