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徐心慧
- 代理人
- 洪千琪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碧堂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慧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武田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世禧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培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布樂達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05號裁定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入庫,另原債務人因繼承得來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於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後,已委託變價完畢,案款亦已入庫,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