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56號
- 聲請人
- 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登榜
- 相對人
- 蕭蜀達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1年8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吳秀娟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利息、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於民國101年8月2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