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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5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56號

聲請人
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登榜
相對人
蕭蜀達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1年8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吳秀娟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利息、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於民國101年8月2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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