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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4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47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住台北市○○區○○街00號
相對人
上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杰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樓
設台北市○○區○○街00號
非訟代理人 張義豐  住高雄市○○區○○○路00號4樓
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上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信託專簿。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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