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丁吳岫雲
- 原告旭穩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苗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92號聲 請 人 旭穩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吳岫雲 相 對 人 陳苗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苗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整(請求金額為新台幣650,000元應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陳苗章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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