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0 日
- 原告高靖雅即玖勝企業社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866號聲 請 人 高靖雅即玖勝企業社 住高雄市前鎮區○○○街000巷00號 相 對 人 寶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9樓之4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魏汶玫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台端本票請求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納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寶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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