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35號
- 聲請人
- 藝非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三福
- 相對人
- 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恳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並提供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