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35號
- 聲請人
- 藝非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三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於解散登記「前」之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表到院,併改列其全體董事或股東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3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於解散登記「前」之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表到院,併改列其全體董事或股東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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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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