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歡喜居有限公司、許晉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922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歡喜居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偉哲 人 相 對 人 許晉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歡喜居有限公司、張偉哲、許晉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偉哲、許晉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歡喜居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法定代理人如已變更,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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