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307號聲 請 人 泰國盤谷銀行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志 相 對 人 鼎順鑫國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有義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順鑫國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王有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為何。 二、相對人王有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鼎順鑫國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釋明請求之確切金額(原聲請金額與理由所示金額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