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3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307號
- 聲請人
- 泰國盤谷銀行高雄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呂建志
- 相對人
- 鼎順鑫國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有義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順鑫國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王有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為「泰國盤谷銀行高雄分行」或「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二、釋明本票向相對人確切之提示日(具體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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