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307號聲 請 人 泰國盤谷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呂建志 相 對 人 鼎順鑫國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有義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順鑫國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王有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為「泰國盤谷銀行高雄分行」或「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二、釋明本票向相對人確切之提示日(具體之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