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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30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307號

聲請人
泰國盤谷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呂建志
相對人
鼎順鑫國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有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順鑫國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王有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為「泰國盤谷銀行高雄分行」或「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二、釋明本票向相對人確切之提示日(具體之年、月、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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