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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84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841號

聲請人
劦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重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茂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蘇茂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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