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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4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49號

聲請人
吳萬彩
相對人
毓誠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黃旭慶
相對人
相對人
徐依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毓誠有限公司、黃旭慶、徐依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相對人徐依君之姓名(非徐伊君)。

二、相對人徐依君、黃旭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毓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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