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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74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振德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郭德芳
相對人
相對人
郭宏坤
相對人
鄭慧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德鋼鐵企業有限公司、郭宏坤、鄭慧卿、郭德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郭宏坤、鄭慧卿、郭德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振德鋼鐵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向本院民事庭查詢振德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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