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2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227號
- 聲請人
- 李國榮
- 相對人
- 蓮第康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國忠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蓮第康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國忠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蓮第康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民國(下同)101 年度訴字第1018號民事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主文併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蓮第康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相對人)及被告陳國忠(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九,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258 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審判決,主文併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等二人)連帶負擔十七分之二,由被上訴人蓮第康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相對人)負擔十七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因判決不得上訴而告確定。
三、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逾期未為提出。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計算書:┌─────┬──────────┬──────────┐│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16,939元 │由聲請人繳納 ││費 │ │ │├─────┼──────────┼──────────┤│第二審裁判│14,040元 │由聲請人繳納 ││費 │ │ │├─────┼──────────┴──────────┤│合計 │30,979元 │├─────┴─────────────────────┤│附註: ││㈠一審先行確定之部分: ││聲請人於一審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0││4,628元,而聲請人於一審勝訴之部分為150,694元,相對人就││此部分並未上訴,此部分業已先行確定。另聲請人僅就其敗訴││部分之其中853,934元上訴,而未經上訴之敗訴部分600,000元││部分【計算式:1,604,628-150,694-853,934=600,000】,││亦已先行確定。綜上所述,一審先行確定之部分價額合計為75││0,694元【計算式:150,694+600,000=750,694】,此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蓮第康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國忠連帶負擔713元【計算式:16,939×(750,694/1,604,628││)×9/100=71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㈡一審未先行確定之部分: ││一審未先行確定之部分價額為853,934元【計算式:1,604,628││-750,694=853,934】,此未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依二審││判決主文所示比例應由相對人蓮第康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國忠連帶負擔1,061元【計算式:16,939×(853,934/1,604,6││28 )×2/17=1,06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由相對人蓮││第康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30元【計算式:16,939×(853││,934/1,604,628)×1/17=53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㈢二審部分: ││二審應由相對人蓮第康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國忠連帶負擔││1,652元【計算式:14,040×2/17=1,65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由相對人蓮第康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826元【14,││14,040 ×1/17=82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㈣總計: ││綜上所述,相對人蓮第康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國忠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426元【計算式:713+1,06││1+1,652=3,426 】;相對人蓮第康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56元【計算式:530+826=1││,356】,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之││五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