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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239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239號

聲請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相對人
朝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祥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56 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於新臺幣(下同)1,025,000 元部分勝訴、900,000 元部分敗訴,嗣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 年度上字第226 號判決上訴人即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廢棄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三分之一,餘由朝慶有限公司負擔。」而告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9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已由聲請人繳納完畢(含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48326 號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 元及嗣後補繳之19,607元),而聲請人上訴之標的金額為其敗訴部分之90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4,700元,亦已由聲請人預納,故本件訴訟費用合計為34,807元(計算式:20,107+14,700)。而依終審判決書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其中三分之一即11,602元(計算式:34,807 ×1/3,元以下四捨五入),餘23,205元(計算式:34,807-11,602)則應由相對人負擔並賠償予聲請人,及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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