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63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年度存字第六○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臺幣肆佰萬元整之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代號:A九七一○四),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一○一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遵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372 號民事裁定,於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601 號提存事件提存如主文所示之97年度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茲因上開債券業已到期,亟需取回,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擔保提存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