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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勞訴字第9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勞訴字第91號

原告
蔡建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宜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81,453 元,嗣於民國102 年8 月28日追加訴之聲明狀中,除上述請求金額外,復另追加請求被告給付90,19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671,6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周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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