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建字第1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建字第162號
- 原告
- 李成弟
原告與被告鄭再強即最強固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新台幣6,830 元,此裁定已於102 年11月21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