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建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建字第95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進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林金生即金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16,7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