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Hempel Special Metals Ltd.、Andre Hempel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637號原 告 Hempel Special Metals Ltd. 法定代理人 Andre Hempel 代 理 人 謝宏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燁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1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9,607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 年7 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