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0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031號
- 原告
- 旭大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永松
- 被告
- 坤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培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此裁定已於102 年9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