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0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085號
- 原告
- 臺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劉麗蓉
- 訴訟代理人
- 曾劍虹律師
- 被告
- 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邦權
原告與被告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
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320,200 元,嗣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追加請求狀中,除上述請求金額外,復另追加請求被
告給付3,988,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5,308,2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569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40,
511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3,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