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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楊國祥
  • 法定代理人
    黃劉麗蓉、蔡邦權

  • 原告
    臺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320,200 元,嗣於民國10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085號原   告 臺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麗蓉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   告 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邦權 原告與被告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320,200 元,嗣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追加請求狀中,除上述請求金額外,復另追加請求被告給付3,988,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5,308,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569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40, 511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3,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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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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