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0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085號

原告
臺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麗蓉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告
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邦權

原告與被告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

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320,200 元,嗣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追加請求狀中,除上述請求金額外,復另追加請求被

告給付3,988,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5,308,2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569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40,

511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3,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