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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原告
楊幼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383 號裁定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 年4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審訴卷第7 頁)。另原告前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於102 年3 月22日以102 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駁回原告聲請確定,並經原告於102 年3 月22日收受送達在案(見救卷第14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費,有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10至12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前引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903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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