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903號
- 原告
- 楊幼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383 號裁定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 年4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審訴卷第7 頁)。另原告前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於102 年3 月22日以102 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駁回原告聲請確定,並經原告於102 年3 月22日收受送達在案(見救卷第14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費,有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10至12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前引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