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重訴字第1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重訴字第153號
- 原告
- 寶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汶玫
- 被告
- 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勝
- 被告
- 宥順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清河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 年3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