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重訴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譚德周
- 法定代理人吳春臺、王慶禾
- 當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聯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賢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重訴字第403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告 聯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慶禾 人 被 告 吳賢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而此裁定已於102 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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